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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控方依靠《基本法》小冊子指紋控告城大編委記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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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控方依靠《基本法》小冊子指紋控告城大編委記者暴動
反修例運動期間,大批示威者於2019 年 7 月 1 日衝入立法會大樓,包括兩名記者及藝人王宗堯等13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周二(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控暴動的城大編委黃家豪僅因立法會大廳主席台上的《基本法》掃得其指模,控方指他涉嫌有撕毀《基本法》行為;另被控的《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控方指綜合多條新聞及公開片段,拍得他多於一分鐘在立法會大樓內無戴口罩的片段,亦有影片顯示他在大樓內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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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城大編委黃家豪。(陳朗昇攝)
案件原為區域法院案件,但移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聆訊。案中 13 名被告包括「47 人初選案」被告劉頴匡及香港大學學生會前任會長孫曉嵐等 7 人承認暴動控罪,另 5 人包括黃家豪、馬啟聰及王宗堯等人否認暴動控罪。
案件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擔任主控。13 名被告依次為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以上年齡均為各人被起訴時的歲數。
五人不認罪 包括王宗堯及兩名記者
13 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參與暴動。林錦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潘浩超則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第三被告何俊諺經辯方指不適宜答辯,控方指需時與專家證人商討,將於下周處理。
控方今天繼續宣讀開案陳詞,指警方在案發後於立法會會議廳內檢取的損毀《基本法》小冊子中,找到黃家豪的手指模印。另一名否認控罪的《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控方指有大約1 分鐘 16秒的公開影片顯示,被告當日晚上身處立法會,身穿白色T恤、無遮蓋面容、戴黃頭盔、雙手舉起手機拍攝。控方又指馬啟聰曾進入會議廳走近主席台,之後在議員入口離開。
《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 (陳朗昇攝)
控方又指有片段證據拍到王宗堯、吳志勇二人,二人身份不受爭議。王宗堯曾在會議廳出現,並與示威者、記者談話,無遮蓋面容,警員從不同傳媒的公開影片認出在公眾有知名度的王宗堯。吳志勇晚上進入會議廳後,無配戴口罩,接近晚上12時,在主席台前接受訪問,表明決意死守立法會。他在被捕下承認「七一嗰日去過立法會,但我無破壞過任何嘢」,又指自己在立法會內吸煙,並在會議廳內坐上議員李慧琼的位置,而且接受《蘋果日報》訪問,之後被「手足」抬走。
王宗堯和女友離開法院。(陳朗昇攝)
控方今天亦宣讀否認控罪的第14被告林錦均的招認口供,惟辯方對口供有爭議。控方指林在警誡下向偵緝警員稱:「七一我沒有在立法會破壞,我只係在地下撞過玻璃,撞完我就走」;他又指在七一案發當天於下午約 3 時進入立法會大樓外俗稱「煲底」的公眾活動區,期間有撞玻璃,「透過破壞讓其他人進入立法會」。警方其後在一金屬盾牌檢取其指紋,控方指他在警誡供詞中承認有接觸該物品,並在該天六時前有協助遞送物資。
代表城市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記者黃家豪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向主審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表示,案發時現場有大量記者採訪,而辯方的辯護方向,亦是主張被告當時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記者。潘熙指若法庭信納他是一名記者,正當地執行記者職務,而裁定其暴動罪名不成立,控方就沒有任何檢控基礎,控告被告以記者身份侵入立法會。
案件預計審訊44天,明天(31 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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