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起訴一家四口涉嫌於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期間,在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其中3名家庭成員今(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案情指,71歲男子伍銅涉嫌與妻子及兒子串謀虛報居住元朗下白泥村,冒認為該村居民並登記為選民,之後在明知無資格情況下投票。裁判官黃國輝判伍銅即時監禁兩個月,其妻黃月好(64歲)及兒子伍嘉鴻(35歲)則獲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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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3名被告分別為71歲伍銅、64歲妻子黃月好,以及35歲兒子伍嘉鴻,他們各承認1項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罪,兩父子另承認1項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伍的女兒伍綺琪原亦被控「種票」罪,她今獲撤控。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居民代表選舉的合資格選民必須在緊接申請選民登記當日前的3年內為該村的居民。然而,廉署調查發現,伍氏一家自2007年起一直居住於大埔一個私人住宅,從未實際居住於下白泥村。三人在2021年11至12月期間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選民登記表,聲稱下白泥村某處為其主要住所,並自稱已居住超過三年。其後於2023年1月8日的選舉中投票,明知不符合資格仍參與。登記主任就資料作出查詢時,伍銅及其子仍堅稱居於該村,意圖誤導選舉當局。
裁判官黃國輝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其妻黃月好及兒子伍嘉鴻表示受伍銅威迫而參與「種票」,遂判處其妻子及兒子緩刑。
裁判官黃國輝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其妻黃月好及兒子伍嘉鴻表示受伍銅威迫而參與「種票」,遂判處其妻子及兒子緩刑。
廉署重申,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若明知無資格投票而參與選舉,屬刑事違法,最高可判監。廉署強調將繼續嚴正執法,維護選舉公平與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