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表示,一名公屋住戶因在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違反《房屋條例》被判監禁30天,涉案公屋單位已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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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今日(10月22日)表示,該名公屋住戶申請公屋時,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兩份申報表中,沒有申報她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位於沙田碩門邨的公屋單位。
其後調查揭發,她於案發時擁有一個元朗區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她被控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和涉及公屋資源,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對該名人士判監30天;房屋署亦於5月收回涉案公屋單位。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強調申請公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