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MIRROR紅館演唱會事故,導致2名舞蹈員受傷。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早前被傳票控罪,今日(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等6項控罪,被罰款42萬元。裁判官高偉雄判刑表示,僅以目測作安全測試為行業陋習,而協興隆不可推卸刑責。
協興隆涉及6項控罪,分別為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及1項「沒有在 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
代表協興隆的辯方求情時,承認公司在事件中缺乏安全意識,而以目測方式來作安全測試確有不足,但表示此為恆常做法,事後已作改進。辯方又指,對有舞蹈員受傷致深切歉意,惟指公司僅為分判商,並按指示購入內地生產商的LED顯示屏,形容只是承辦商與該生產商之間的「中間人」。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指,協興隆在事件中責無旁貸,其負責安裝屏幕,理應確保懸吊系統能承受屏幕的重量,並指出目測檢查為行業一貫陋習,舞台裝置應由專業人士管理,而非單單依賴過往經驗,因此協興隆不可推卸刑責。
事故中,一塊巨型屏幕在演唱會進行間從高空墜下,並壓中2名舞蹈員,包括現時仍在院留醫的李啟言(阿Mo)。勞工處事後向涉事3間公司,包括藝能工程有限工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舞館有限公司提共15項傳票控罪。另外2公司藝能工程、舞館已認罪,分別被罰款13.2萬元及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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