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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舞館、藝能共認9罪 分別被判13.2萬及2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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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舞館、藝能共認9罪 分別被判13.2萬及22萬
男團MIRROR去年紅館演唱會事故,導致2名舞蹈員受傷。涉事的「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藝能)」、「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及「舞館有限公司(舞館)」,3間公司一共被控15項傳票罪,其中舞館及藝能昨日(15 日)於九龍城法院提堂認罪,分別被罰款13.2萬元及22萬元,並須於21日內繳交罰款。
另一涉事公司協興隆則以更換律師團隊為由,申請押後再訊,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案件將押後至下年1月17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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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MIRROR紅館演唱會進行其間,一塊巨型屏幕突然墜下,並擊傷2名舞蹈員,當中包括現時仍留院接受治療的舞蹈員李啟言(阿Mo)。認罪的舞館被控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兩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兩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共5項控罪;而藝能則被控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安全」、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共4項控罪。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2被告主動認罪是最大的求情因素,因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罰款。
案情指,被告「舞館」當時負責安排涉事的24名舞蹈員演出,並曾於演出事簽書面合約。至25日凌晨進行首次彩排,一舞台升降裝置在降下後,未有按原定時間升至舞台高度,導致舞蹈員羅德智從2至3米高墮下,造成胸口、膝蓋、頸部等受傷。而至28日第四場演出時,一部懸掛在舞台上的LED顯示屏突然墮下,擊中舞蹈員李啟言及張梓峯,令李啟言頭、頸及脊椎嚴重受損。
而「藝能」為該演唱會總承辦商,另一被告協興隆則為分判商。涉事的懸吊系統均由協興隆訂購及安裝,並由一名沒有相關資歷的僱員「目測」作安全及功能測試。
代表「舞館」的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雖與舞蹈員簽約,惟以為舞蹈員仍屬自由身工作者,又指獲涉案舞蹈員撰寫求情信,而事後亦勇於承擔,並積極配合調查。辯方指藝能一直配合調查。而代表「藝能」的辯方則求情指,被告於演唱會界發展多年,在社運及疫情下十分珍惜該演出,並承認造成大錯,又指事件「改變了整個香港演唱會的模式」。
至於有待再訊的協興隆,則被控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安全」、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
案件編號:KCS1556-15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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