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去年7月28日發生屏幕墜下事故,勞工及福利局早前指舞蹈員為公司僱員而非自僱,聘用人須呈報工傷和購買勞工保險。勞工處今日(27日)表示,已就演唱會準備及進行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完成職業安全及健康及僱員補償方面調查,處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向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Studiodanz Company Limited)提出15項檢控,並已於本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案件將在3月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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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指經調查後,發現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即上述3間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絕不容忍上述違法行為,定必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職安健及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