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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被控於彌敦道暴動罪成 判監禁4年7個月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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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被控於彌敦道暴動罪成 判監禁4年7個月至5年
9名案發時年齡介乎19至29歲的男女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10月1日干犯暴動罪成,當中8人今日(12日)於暫用作區域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禁4年7個月至5年。法官張潔宜指被告當日同樣戴有面罩及攜帶裝備,是有備而來;他們又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目無法紀,但考慮各被告背景良好,全可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張潔宜另不接受各被告因案件而承受逾3年壓力為減刑理由,指壓力並非因控方延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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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潔宜引述警員證供指案發現場初時曾有逾千人集結,在警方警告後示威者仍繼續集結及作出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她又指現場示威者一律穿着深色衣物、戴面罩及手持雨傘,明顯是知道行為違法而想掩飾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而本案各被告同戴面罩,部分更攜有攻擊性武器,是有備而來。
張潔宜又指,在歷時48分鐘的暴動期間,示威者多次對警署攻擊,雖未有證明有嚴重財物損毀及嚴重傷亡,但汽油彈必定對現場造成一定損壞;衝擊亦會對警員及途人的人身安全帶來風險。而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更是目無法紀,以一連串行為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為加刑考慮,須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張潔宜指判刑時需考慮暴動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對警方及公眾的危險,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
本案以5年作量刑起點,張潔宜表示理解判刑對被告前途構成一定影響,但他們需為自身行為負責。她亦不同意辯方以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作為求情理由,指辯方同意的都是政府公告及片段等,看不到理由對案情不同意,而且有6名被告曾挑戰證供。
9名被告依次為羅偉洛(案發時26歲,展覽場地工人)、李翠婷(19歲)、何善航(19歲,學生)、楊任濤(21歲,音響工程人員)、方穎雯(25歲,登記護士)、宋昭鵬(24 歲,學生、香港橋牌代表隊)、雷健昌(29歲,維修工程師)、黃炎元(23歲,海洋公園職員)及陳文澤(19歲,運輸工人)9人同被控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7人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楊任濤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上述控罪刑期分別為監禁6個月至12個月不等,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裁判結果為李翠婷、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被判囚4年9個月;楊任濤及黃炎元抗辯時幾乎沒挑戰證人證供,再獲扣減刑期至4年7個月;何善航則因管有伸縮棍及鎚被判囚5年。當中羅偉洛早前以身體不適為由缺席聆訊,其後無依期歸押至今,已遭法庭發出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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