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李卓人和李柱銘等7人涉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他們早前上訴後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其後,他們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同時間律政司亦就7人獲撤銷的控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今日(8日)頒下判辭,批准黎智英等7人就部分法律理據作終極上訴,並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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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他們獲批出就不同控罪的法律議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
至於律政司就要求終審法院釐清無計劃下指揮,或領導遊行是否構成罪行所指的「組織」行爲。上訴庭認為有關問題已處理,亦不是可爭辯的法律觀點,毋須再交予終院釐清,遂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CACC 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