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及另外6人被指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內對抗白衣人,被控暴動罪一案,今日(1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總督察李伯豪作供。從庭上播出影片所見,他進入元朗站後有白衣人手持條狀物件在他旁邊走過,但他指自己要望地下以防跌倒,所以沒有留意。他又指,要處理現場人士驚惶的情緒,所以當刻沒有調查。而自己身為總督察,當時沒有紀事冊,所以沒有記低進入元朗站行動。辯方在提問時又揭發原來在721前幾天,元朗警區向上級要求增加人手部署,以應對「721」鄉民的行動,但遭警隊管理層否決,更從警區再抽調102人支援港島區遊行。
聆訊踏入第16天,由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總督察李伯豪作供,他於當晚11時收到「警區行動室」(District Operation Room,DOR)指示,到西鐵元朗站大堂「幫手」,但被問及指示要求時,他指自己已忘記。他和7名軍裝警員組成的快速應變隊,於11時15分進入元朗站,並留了半小時。他見到另外3隊應變隊及刑事情報科同事到場,亦在站內見到數名穿深色衫人士哭泣、狀甚驚慌。他指自己不清楚有沒有人受傷,見到有穿淺色衫人士跑過,但現場混亂,不肯定是否有人「打交」。
而在站內期間,他指見不到有打鬥就離開,期間有協助送傷者上救護車,亦被市民指罵,但他指忘記指罵內容,也無印象有人指責警察太遲到場。李伯豪亦稱,他沒有用記事冊記下事情,只曾用對講機向DOR口頭匯報。他其後解釋指,高級督察或以下官階警員須隨身有記事冊,他是總督察,當天沒有配備。
第二被告庾家豪代表律師其後問李伯豪,包括「F出口有30人手持棍棒」、「有一名男子被多人襲擊」,李均指「唔記得」。被問及在10時42分收到DOR指示時,是否知道現場聚集部份人士手持竹棍,他指「記憶中有人(提及)聚集,唔記得有無講揸棍」。大律師再問是否有「白衣人作武力行為」,他指「唔完全同意」,認為「有暴力事件發生」。
李伯豪在辯方盤問時又承認,自己在「721」前數天,已記不起是7月18還是19日,由於收到情報指元朗可能有事發生,遂向總部要求增派人手部署,但最終要求被否決,總部更反而抽調人手到港島支援。被問及是否知道被抽調人手有102人,李伯豪指「數目我確實不知道,因為涉及內部保安理由,攞咗幾多人手我係無得SAY。」
7名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7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人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DCCC 1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