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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暴動案│浸大學生會前副幹事長戴嘉平與兄長暴動罪成 求情望延續學業入獄 官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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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暴動案│浸大學生會前副幹事長戴嘉平與兄長暴動罪成 求情望延續學業入獄 官判入教導所
五年前反修例運動期間,在2019 年 7 月 1 日金鐘的警民衝突中,時年 14 歲的戴嘉平和孿生兄長戴嘉正在金鐘龍匯道一帶被捕,當時原被指非法集結、阻差辦公。三年後,正準備應考文憑試的戴嘉平被警方上門以暴動罪拘捕並起訴。經審訊後早前罪名成立,現時已為浸大學生,並在 2023 年成為浸大學生會外務副幹事長的戴,本月求情時希望法官判其入獄,以便修讀兼讀課程,繼續學業。但主審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今天判刑時指求學需要「只是他們個人更生計劃的部分,但並非法庭認為合適的更生的全部」,判處兩人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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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本月 8 日裁決,值得留意是案件涉及 2019 年 7 月 1 日清晨,9 名男子在金鐘中信大廈對開龍匯道被捕,而非涉及當日衝擊立法會案。案中四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在本月 25 日求情,戴嘉平呈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庭上未有讀出,信中指自己「干犯本案是基於對香港的愛」。
根據《集誌社》報道,戴嘉平代表大律師許淑儀當時向法院作量刑建議,指出明白戴有機會由於引用三個案例,指暴動罪過往判囚年期為 3 至 6 年,她指由於戴現時為 20 歲,明白有機會被判處入教導所,但教導所的教育課程主要圍繞中學文憑課程(DSE),但戴現時已為大學生,所以戴嘉平更希望被判監禁,以便在獄中修讀兼讀制課程,繼續大學學業。
據《法庭線》解釋,教導所是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以外,對未成年或 21 歲以下犯人在監禁以外可行的羈押懲處,在教導所內會培訓少年犯的工作技能,亦要求他們上課及參與人格發展訓練等。關押期長度由懲教署根據犯人的表現及進度而定,由 6 個月至 3 年不等。
據《集誌社》報道,張志偉判刑時引述「梁天琦上訴案」中的 12 項有關暴動案判刑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等作出考慮。張官指當時大部分示威者有裝備、戴口罩及頭盔,顯然「有備而來」;案發時至少有 200 至 300 名示威者,範圍由演藝道至龍匯道,歷時至少 99 分鐘,形容「規模頗大」。
而且當時曾有示威者用雨傘襲擊警方、警方勸喻散開不果,期間有示威者投擲水樽、雞蛋等物件,認為本案屬中度嚴重類別暴動。
張志偉指以本案而言,無犯罪紀錄的成年人量刑起點,應最少為四年以上。但考慮到新冠疫情帶來影響,認同漫長等候無疑對被吿造成不明朗因素,加上被告相隔一段日子再被捕,帶來的衝擊震撼,因此會減刑。
張官指,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顯示,兩人的羈留態度和表現皆適合教導所。法官教導所一般為期約 18 個月,較勞教中心長。他又認為二人案發時只有 14 歲,法庭需要在阻嚇性和更生方面作出平衡,指他們犯案時心智明顯不成熟,年紀尚輕易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他又有回應兩人希望判處即時監禁,指「他們對求學的需要,只是他們個人更生計劃的部分,但並非法庭認為合適的更生的全部」。
張官解釋,若判處即時監禁,戴嘉平的量刑起點將會是 3 年 6 個月、戴嘉正則為 3 年 3 個月,考慮減刑因素後各獲減刑半年,即分別判囚 3 年和 2 年 9 個月。張官指平衡案件情節和二人更生需要後,認為教導所與判監相比刑罰合適、非過輕或過重。
案件被告依次為 39 歲項目主任周子瑋、20歲學生戴嘉平、20歲學生戴嘉正、33歲汽車技工袁恩霖,四人被裁定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3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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