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歲男子在40年前,即1983年1月闖入屯門一個單位,強姦當時年僅13歲的女童,再劫去160元後逃去無蹤,警方當年在現場檢獲疑犯的掌印資料。女童事後患上抑鬱症,需經常出入精神病院,在事發16年後,即1999年跳樓身亡。
直至2021年8月,警方在荃灣截查被告時發現對方身份,於是作出拘捕。被告承認當年犯案,但忘記有否強姦女童。被告其後被控一項「強姦」及一項「搶劫」罪,今日(2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較嚴重的「強姦」罪,搶劫罪則存檔法庭。特委法官陳政龍斥被告剝奪了女童的正常生活,令她長期受壓,惟考慮被告近20年沒有犯案,已改過自新,酌量減刑9個月,判被告入獄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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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廚房工人的被告王晉全,被控於1983年1月20日,在屯門新發邨某單位強姦女童X。被告有搶劫、盜竊等6項案底。當時正就讀中一的女童在午膳時間到其胞姊位於新發邨的單位內,而被告則一直尾隨她,並趁她開門時推女童入屋。
被告聲稱有刀,要求女童不要作聲,繼而用衣物捂住其口、綁其手腳,並施以強姦。被告最終在屋內劫去約160元後逃離現場。
女童其後情緒激動,到附近警崗求助。警方到達案發現場,檢取沾有精液的褲子、內褲、染血的紙巾等;亦在一個衣櫃檢驗出一個掌印,惟受當時科技所限,未能藉此查出犯人。直至警方將指紋辨識系統電子化後,才於2008年辨認出上述掌紋屬於被告。
女童事後一直受情緒困擾,至中五時更需輟學,由家人陪同求醫,及後獲轉介到青山醫院留院,並需一直出入醫院。至1999年4月7日,女童短暫出院期間自殺身亡,終年29歲。
案件判刑後,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高級督察楊文迪在法庭外指,警方從被捕人士和家人曾匯報的地址入手,最終在荃灣附近拘捕被告。警方亦聯繫主要證人,包括已退休的警員和化驗師,確保將充分證據呈上法庭。
他又表示,被捕人起初只承認在受害人身上奪去少量金錢,經過認罪協商及證據審視等,被告最終承認較嚴重的強姦罪。
案件編號:HCCC 4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