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歲女子昨日(9日)向警方報案,指今年3月在社交媒體認識一名男子,並於4至5月期間,分7次共轉帳32萬元到對方指定的戶口,作投資之用。其後她要求取回該筆款項,但該名男子要求更多金錢,女事主懷疑受騙於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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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交由西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暫時未有人被捕。
警方重申,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2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