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9歲女子承認3項洗黑錢罪,案件於周四(13日)提堂,被告判囚56個月。案情指,被告的3個帳戶涉及洗黑錢,所涉金額約港幣4600萬元,儘管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罪行的性質和被告有參與上游罪行,被告的角色助犯案者把犯罪得益合法化。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基於洗黑錢罪及使用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將被告3項控罪的刑期上調三分之一,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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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杜麗娟(59歲,洗碗碟工人)被控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所涉金額約港幣4600萬元。被告帳戶的使用日期由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11日,總存款次數為180次,提款次數則有249次,而3個帳戶中有2個的結餘為零。被告於2023年3月16日被拘捕,在警誡下聲稱不知道為何涉及洗黑錢。
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表示之前曾遺失香港身份證,但不久便尋回,所以沒有報失,亦曾將身份證交給朋友,讓朋友幫忙換智能身份證。她確認眾安銀行開戶授權書所夾附的身份證副本是她的身份證副本,但否認曾開立相關銀行帳戶。被告求情時指,她於約2019年認識一名名叫李文浩的男子,並成為了其「契媽」。案發時,被告應李先生的要求,代為開立了該3個銀行帳戶,然後交由李先生處理。而事發後,被告再也找不到李先生。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罪行的性質和被告有參與上游罪行,亦沒有證據顯示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犯罪集團或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但被告的角色重要,沒有她的配合及開立銀行帳戶,犯案者也不能處理黑錢,把犯罪得益合法化。而根據控方提交的書面供詞,供詞內的資料清楚顯示洗黑錢罪在近年的普遍程度。故接納控方要求加刑的申請,將3項控罪的刑期分別上調三分之一至40個月、37個月及5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56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 47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