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頒下的裁決理由中,以27段解釋為何無法得出認為劉偉聰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法官指劉偉聰在西九龍選舉論壇上,沒有遵循就《墨落無悔》內容擬定的辯論筆記內容,而呈交予法庭的證據,亦不確定劉是否同意辯論筆記的內容。而縱使劉是《墨落無悔》的簽署人之一,但法官指不確定他是否簽署這項宣告,還是授權某人代表他簽署宣告。法官指,劉沒有在其 Facebook 專頁面上刊載《墨落無悔》,也沒有在競選工作中使用有關宣告。而否決預算案和五大訴求的想法亦沒有出現在其競選活動中,法官們認為,對劉是否贊同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的想法有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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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劉偉聰沒有對自己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中提供可信解釋,但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根本不知道誰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把他的名字寫在宣言上,那麼劉亦無法解釋為什麼他的名字會出現。法官指,相信被告的名字是由他的一名或多名工作人員貼上的,這些員工知道劉偉聰打算參加初選。而事實上劉偉聰的員工亦告訴他,他們不知道誰把他的名字寫在《墨落無悔》宣告上。
法官亦理解,如果劉偉聰要澄清自己根本沒有同意《墨落無悔》,要在他的社交媒體上澄清,考慮到當時的政治氣氛,這如同「政治自殺」。法官亦指,劉偉聰主動在選舉論壇上詢問何啟明為什麼是第一個簽署《墨落無悔》?法官指即使劉偉聰提出這個問題,目的是希望何在論壇上大放異彩,「無論如何,由於他對D14(何啟明)提出的問題,D16(劉偉聰)與《墨落無悔》有關的真實立場,並未在公眾前曝光。」而且劉偉聰亦在論壇上出現「freudian slip」,稱何啟明為「你哋」而不是「我哋」。
法官亦接納劉偉聰所言,他並非 Facebook 使用者,他有一個 Facebook 專頁,但僅用於區議會工作,法官相信他只把 Facebook 用於區議會工作,而因為其區議會工作亦僱用工作人員和義工,法官亦接納劉偉聰沒有使用 WhatsApp,而是使用 iMessage 較多,這些純粹是個人喜好,並非刻意選擇,法官亦從現場拍攝的照片來看,見到劉的住所看不到電腦或電視機。
法官解釋,即使劉不是 WhatsApp 使用者,但這並不意味他不知道九龍西的 WhatsApp 小組中的訊息,他的核心義工 Victoria Wong 是該群組的成員,法官指,注意到 Victoria Wong 在 WhatsApp 群組中提出的資訊沒有直接觸及五大訴求或否決預算案。Victoria Wong 在群組中詢問關於初選安排等事項的問題,該群組會處理協調;Victoria 亦曾代表劉偉聰表達對投票站的安排的關切。
法官亦信納劉偉聰在參加的九龍西第一次協調會議後,沒有注意到與初選有關的大部分後勤更新;亦認同他沒有閱讀蘋果日報、Facebook 帖文或戴耀廷等人或其他初選候選人關於民主派陣營之間協調的最新發展的文章。 而如果劉偉聰信任其義工如 Victoria 等人,他確實毋須核實這些人和戴耀廷及其他初選參加者的聯繫。
至於在九龍西第一次協調會議上向與會者分發的「35+計劃專案」,法官相信劉偉聰是知悉其內容,包括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法官亦不接受劉偉聰對《墨落無悔》,即是即使當選為立法會成員,他自己也沒有義務行使否決權。法官認為這說法違背對《墨落無悔》第一條的明確含義,不過法官認為劉偉聰從未在他的競選活動中倡導否決預算案,也沒有在其 Facebook 專頁或他參加的選舉論壇上提倡此說法,所以即使他的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他亦已報名參加初選,但法官未能確定劉偉聰是否同意《墨落無悔》的內容。
案件編號:HCCC69/2022
案件編號:HCCC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