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消防隊目涉於去年1小時內虛報醫院火警鐘響、住宅困𨋢及商場企跳,被控虛假火警警報及浪費警力等4罪,隊目否認控罪,今(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立,浪費警力罪則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虛報浪費大量人力物力,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柙至下月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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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歲被告劉浩殷被控於去年5月17日,在香港向消防處發出或致使發出明知是虛假的火警警報或其他災難警報,即向筲箕灣消防局作出虛報,聲稱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廈的升降機內;聲稱有人要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另因虛報有人要從商場躍下,而導致警力的浪費。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根據電訊商證人證供,被告為3次致電消防處內部電話作出舉報的人。被告在3通電話均沒有提供確實地點,亦拒絕留下聯絡方式,屬不尋常。而案情顯示消防員到場後均證實3宗舉報均沒有發生或曾經發生,裁定被告3項虛報火警罪成,惟因控方未能證明有人企跳如何浪費警力,裁定該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因案件失去工作,希望法庭判處緩刑。屈官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出於甚麼動機犯案,但被告在1小時內3度虛報,必然沒有良好動機;而事件中浪費大量人力物力,以被告的經驗必然知道會導致相關結果,被告作為消防隊目應以身作則,但行為卻影響消防員工作及聲譽,因此喪失工作亦屬咎由自取,強調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先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柙至6月7日判刑。
案件編號:ESCC 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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