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0歲銀行男經理2020年涉於住所藏有一支手槍及390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判囚8年。被告不服上訴,指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他是「槍癡」,亦無證據顯示他管有的槍械涉及非法活動。上訴庭今日(8日)裁定被告上訴得直,將其刑期減至5年,判詞將於3個月內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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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立明去年承認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住所內藏有一支設計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
高院法官判刑時以12年為量刑起點,上訴方認為本案案情並非相當嚴重,按案例量刑起點應是監禁8至10年。加上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報讀為期兩個月的槍擊課程,沒有任何不法意圖,但原審法官當時拒絕調低量刑起點。律政司代表則指,被告從網上分開購買槍械配件再自行組裝,屬刻意隱瞞,認為判期並非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