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有網民在多區發起遊行示威,其中在屯門大會堂外,有警員執勤時被淋腐蝕液受傷。繼周一(26日)後,昨(27日)日再多一名受傷警員趕在民事索債期限前,入稟高等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指警方未有恰當評估形勢,致小隊警員寡不敵眾,遭示威者襲擊,被淋潑腐蝕性液體,致其右臂、前臂及背部受傷;而入稟狀並無透露具體索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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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警員梁鎮賢(音譯),被告為律政司長代表的警務處長。梁被稱為「小虎sir」,翻查報道,他其後內地接受治療,曾接受植皮手術,去年7月返港,今年3月復職;他於2020年獲頒銀英勇勳章。
原告為警員梁鎮賢(音譯),被告為律政司長代表的警務處長。梁被稱為「小虎sir」,翻查報道,他其後內地接受治療,曾接受植皮手術,去年7月返港,今年3月復職;他於2020年獲頒銀英勇勳章。
除梁鎮賢外,周一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的高級警員凌家威,亦在同一事件中受傷,入稟狀亦指,由於警務處處長錯判形勢,示威者數目遠超警員,令原告遭示威者用腐液淋中左前臂及胸口致灼傷;凌同樣於2020年獲頒銀英勇勳章。
根據 《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有關人身傷害案件,原告人若提出民事索償,申索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或原告人受傷日期起計3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3年內索償,以較後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