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31歲男子,去年10月在土瓜灣一間小學外破壞國旗同區旗,今日(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8日及罰款200元。裁判官梁雅忻判刑時指,每個國家都有國旗,代表著國家及自己,被告所為等同變相侮辱自己,認為案件嚴重,監禁在所難免,希望能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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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從事平面設計的被告翁政文,於去年10月2日在土瓜灣上鄉道24號1間小學外,手拉下由民建聯竪起的國旗同區旗,連同旗杆扔在地上,他早前承認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旗和區旗。
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日醉酒才犯案,不帶政治意味,與社會運動無關。辯方並呈上被告父親及表姐的求情信,指被告一家人都愛國愛港,他自小學習普通話,曾到黃埔青少年軍校接受軍訓,未曾參加2019年的社會運動,沒刑事記錄,願意賠償200元旗杆費予民建聯,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梁雅忻表示,每個國家的國旗,代表國家及自己,被告做法等同侮辱自己。當日被告雖未有進一步惡劣行為,但仍認為案件嚴重,要即時判監。
考慮到被告兩被告願意賠償下,判囚18日及賠償受損旗杆費用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