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8歲女子今日(9日)報案求助,指早前收到投資資訊短訊,誘使她點擊相關連結至虛假網站並投資虛擬貨幣。她遂按指示,於3月期間共轉賬約30萬元至對方指定的本地銀行戶口作投資之用,但她其後未能取回款項,懷疑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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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交由西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警方重申,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盜竊罪條例》第十二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