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灣仔警民衝突,一名當時年僅21歲青年,被指涉嫌於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被捕後原獲准保釋候查,期間「踢保」赴日工作生活,2023年返港探望病母時再被捕。他上周在區域法院出庭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法官周四(20日)判刑時指,雖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但他不僅戴著手套和口罩,背囊亦藏有手套和口罩,認為他顯然有意圖直接參與暴動,以5年為量刑起點,因應被告認罪,減刑至判囚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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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7歲的被告陳煒堯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案發當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近天樂里至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其後在2020年1月19日離港,2023年9月30日回港時被捕,他認罪後未有作供。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精通日語,於會計公司工作,被讚賞為人善良、工作認真,其僱主日後亦願意再次聘請他;又指被告沒在案中擔當主導角色、沒親手作暴力行為、案發時管有的物品亦不具攻擊性。加上被告案發時年僅21歲,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一念之差而犯案,希望法庭基於被告認罪,以及案件影響被告移日計劃等因素酌情輕判。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稱,涉案片段拍到案發時示威人數眾多、超出在場警力,且有人破壞《大公報》辦公室標誌、回擲警方催淚彈或投擲汽油彈等,不少人亦穿深色衣物和帶同裝備到場,雖沒證據顯示本案暴動計劃周詳,但示威者帶同鐳射筆和汽油彈到場,屬有備而來,故本案暴動有一定程度的組織和計劃。
對於被告的罪責,法官認為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暴力行為及帶領角色,身上的物品亦沒有殺傷力,但他當時穿黑衣、戴手套和口罩,其背囊也管有手套和口罩,認為他顯然有意參與暴動,罪責比身在現場鼓勵暴動更為嚴重。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人數、行為、暴力程度及被告的罪責等,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並就被告認罪扣減四份之一刑期,判監4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