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4歲女子民因一項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及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逗留機場禁區罪,昨日(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以及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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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該名女子於去年9月17日持有一張前往泰國曼谷的登機證,假裝成離境旅客進入機場禁區,並逗留於禁區範圍內為其朋友餞行,但並未打算離開香港前往泰國。她在該航班離港數小時後向入境處職員聲稱錯過航班,因而需要辦理取消離境手續。
由於處方對被告的解釋存疑,遂向被告作出深入調查,最終揭發事件。入境處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而根據《航空保安規例》,任何人除非隨身攜帶有效通行證,或由當局授權的通行證持有人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逗留禁區。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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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處方對被告的解釋存疑,遂向被告作出深入調查,最終揭發事件。入境處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而根據《航空保安規例》,任何人除非隨身攜帶有效通行證,或由當局授權的通行證持有人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逗留禁區。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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