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理大攻防戰」中,警方在油麻地圍捕行動中共拘213人,其中一名23歲青年並被搜出身上有口罩、手套等物品,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5年。該名青年不服,早前提出上訴得直。上訴庭周五(7日)頒下書面理由,指上訴人管有的口罩和手套,在潛在破壞和殺傷力方面,明顯與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一些分別,因此刑期應略低於部份「中度罪責」類別的被告,遂減刑3個月,改判囚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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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張賀祺(現年26歲,案發前任職咖啡師)於2019年11月18日的11時許被警方於圍捕行動中捕獲,並被搜出身上有一個獨立包裝、但未開封的全新藍色外科口罩,和一隻灰黑色3M手套。原審裁決時,上訴人沒有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當時暫委法官基於他的衣著、所攜物品,和經排除純粹路過、沒有機會離開、不知道現場發生暴動等可能性,把被告定罪。
上訴方指,上訴人案發時20歲,被判刑時23歲,而其同案另外三名被告皆因「年輕」而獲得三個月的額外扣減,但上訴人卻沒有。上訴方表示,指若案件開審得更早、審訊完成得更快、裁決和判刑又需時更短,有關以「年輕」作為求情因素的案例的適用性會更大。
另一方面,上訴人當時身上僅管有外科口罩和手,但暫委法官將被告歸入中度罪責的類別,和管有攻擊裝備的其他被告一同判刑,以潛在的傷害性而言,兩者的差異大。
上訴庭頒下書面理由,引述上述人爭議稱他只是慣有外科口罩和手套,卻被原審暫委法官在判刑時,以被捕人身上物件的性質,而非相關的意圖來把他們歸類。就物件的潛在的破壞或殺傷力而言,上訴人身上的口罩和手套,與攻擊裝備如雷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一些分別,認為上訴人的刑期應略低於部份「中度罪責」類別的被告,故裁定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撤銷監禁5年刑罰,減刑3個月,改判監禁4年9個月。
上訴人另外投訴未有因「年輕」而獲得3個月的額外扣減,上訴庭則認為,原審暫委法官香淑嫻的決定乃經過思考及沒有出錯。
案件編號:HKCA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