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明報》撰寫題為《大功即將告成 微調仍有空間 ——寫在立法會審議國安條例草案之時》表示,新增的「境外干預」罪,有的人討論這項罪行時,關注到「境外勢力」的定義,似乎認為當一個外國或國際組織被界定為「境外勢力」,便要「生人勿近」,質疑「境外勢力」的定義範圍會否劃得太寬。
曾鈺成認為,並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跟「境外勢力」合作做正當合法的事,不會構成罪行,只有當配合境外勢力、使用失實陳述或者暴力等不當手段,意圖對中央或特區政府帶來草案訂明的干預效果,才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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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又指考慮到當今地緣政治中香港所處的實際環境,特別是在以往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况中境外勢力扮演的角色,條例草案訂立的與境外勢力有關的罪行和罰則,是恰當和必要的
他在文中最後談到關於完善「煽動意圖」定義及相關罪行的討論。我認為,任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或者對香港憲制秩序藐視的意圖,都是應該禁止的。但曾指出諮詢文件建議「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他認為這表述會令人覺得個別人士或族群之間的爭吵,如果引起相互間的敵意,也會構成「煽動意圖」,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條例草案把這句改寫為「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英文版是「an intention to cause hatred or enmity amongst different classes of residents of the HKSAR or amongst residents of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意思更加清楚。
他指政府代表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時,亦強調當中針對的不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憎恨或敵意。要把立法原意準確表達,看來中文版的文字仍有改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