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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定義 涉及騷亂暴力或慫恿他人違法才屬違法 要求政府釐清有否需要限制提早釋放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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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定義 涉及騷亂暴力或慫恿他人違法才屬違法 要求政府釐清有否需要限制提早釋放囚犯
23條立法諮詢週三已結束,政府表示收到1.3萬份意見,聲稱絕大部份贊成立法。香港大律師公會今天公開期呈交與政府的意見書,當中認同社會有人士關注煽動叛亂罪的範疇,認為有機會影響合法表達真誠不同意見的權利。公會建議,收窄煽動意圖的定義,包括採納意圖推翻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才是該罪行的核心要素;以及只有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才屬違法。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指公會參考不同普通法師法管轄區的做法,發現其他國家可能以其他罪行代替、縮小罪行範圍甚或廢除該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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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把煽動意圖的定義收窄外,公會亦建議把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煽動罪行,保留現時市民真誠表達意見指出國家或政府事實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時可免責。
此外,針對叛亂中「協助正在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一罪中,有關「協助」的意思廣泛,認為包括如果向敵對武裝力量控制下領土人民,以人道主義援助為目的而捐款;以及市民和平表達反戰情緒或對中國武裝力量在某個武裝衝突中立場時真正反對立場,這兩項行為是否應是為叛亂?公會認為有待商榷,亦應小心考慮。
另外就保安局諮詢文件,指應參考英國收緊恐怖主義罪犯提前釋放安排的做法,未必必然向行為良好的囚犯提前釋放,大律師公會指,香港的提前釋放時期,是以服刑2/3計算,而且現行《監管釋囚條例》,以及《長期監禁刑期覆核條例》已有類似規定,即相關機構或委員會必須確信公眾不會面臨危險,才會下令提前釋放被定罪人士。故此公㑹認為政府應該釐清是否需要提前釋放被定罪人士,制定任何進一步特別規定。
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有部份亦認同保安局咨詢文件的框架,例如認為「國家秘密」應受到保護,而其定義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保密法》一致。另外亦認同「隱匿叛國」的罪行,指包括澳洲、加拿大及新西蘭有要求市民「合理努力以防止」( reasonable efforts to prevent),而保安局的諮詢文件則建議市民「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reasonable practicable),認為當局建議字眼比澳加及新西蘭的要求更寬鬆,而且加入「已被公開」的例外情況,如果有關罪行已被公開,市民即使不披露,亦不會違法,公會認為已有效收集有關罪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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