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昨日(19日)對兩宗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的案件判刑,今年6月12日在沙田穿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上衣的男子被判囚14個月;另一名3月至4月間在巴士座椅寫上「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字眼的男子,亦被判煽動罪成監禁10個月。特區政府回應裁決,表示23條已清晰劃分煽動行為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任何人想要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仇恨,都必然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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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宗案件昨日先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是23條下的首兩次判刑。第一宗案件發生於今年6月12日,涉案27歲被告諸啓邦當日在石門站外,穿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的上衣及配戴「F.D.N.O.L.」縮寫的黃色口罩遊蕩,被控以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
翻查資料,諸啓邦去年11月亦曾在機場離境時穿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樣上衣,最後被警方以作出煽動意圖行為拘捕,案件今年較早前審結,諸啓邦被法官蘇惠德判囚3個月。蘇惠德今次再度負責諸啓邦新案,批評對方不知悔改,選擇在6月12日穿上涉案外衣亦屬有預謀,因此判其量刑起點為18個月額外加3個月,在認罪扣減下最後判囚14個月。
稱巴士塗鴉案被告非即興
另一宗煽動案則在同日稍後審理,同樣由蘇惠德負責。涉案者為29歲報稱文員的男子鍾文傑,他被指在今年3月23日至4月27日期間,3次在巴士座位椅背寫上「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字眼,其中被告在4月27日的一次舉動被警員目睹,警員其後在垃圾桶檢獲被告棄掉的箱頭筆。鍾文傑最終於6月被捕,早前認罪。
鍾文傑一方律師關文渭求情時,形容被告的行動是「想證明香港仲有言論自由」,屬一次失敗的社會實驗,被告如今已明白自由非絕對。蘇惠德判刑時表示被告一再在巴士寫上字句,且犯案時帶備箱頭筆、事後選擇棄掉,反映並非即興犯案,強調判刑需具阻嚇力,決定被告的3項煽動罪部分刑事分期執行,合共判囚10個月。
特區政府強調23條清晰
特區政府昨日(19日)傍晚就諸啓邦案發聲明回應,表示案件說明「任何人想要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仇恨,都然後難逃法網」,強調香港屬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聲明引述蘇惠德的判詞,表示案中被告企圖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造成社會撕裂和分化。
港府續稱《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遊會、遊行和平威等基本權利,而23條亦清晰劃分煽動行為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形容用語並非含糊,強調煽動罪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