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0歲男子於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間,兩月內三度遭警方截停及查核身份證,他質疑《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中對警員截查可疑人士的定義過於含糊,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以上條例有關內容違憲。高等法院今日(22日)拒絕其申請,法官高浩文指,警方截查時間短,每次均在5分鐘內,而對申請人的最後一次截查中,亦顯示警方在有合理懷疑下作截查,認為申請人沒有合理理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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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曾浩明(音譯),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申請人指,自己曾在筲箕灣及西灣河被警員截停,其中一次更被搜身。在首兩次截查中,警員稱他眼神迴避及有手部動作,故懷疑他藏有危險藥物;而在第三次截查時,警員稱男子經過正替另一人搜身的警員時,用手遮掩自己的袋,故對申請人起疑並上前搜查,其後亦搜獲2粒以錫紙包裹的藥丸,雖然申請人當時澄清藥丸是敏感藥,但高浩文認為,其行為令警方有合理懷疑他可能會犯案。
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警務人員可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及懷疑對意圖犯罪有價值的東西。申請人認為,賦予警員查閱他人身份證的權利違反《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實屬違憲。他亦指出,從上述經驗中均反映警方是針對沒有可疑的年輕人。但高浩文認為,有關《基本法》權利爭議曾在其他個案上處理,且警方截查時間短不會造成太大影響,故不接納申請。
案件編號:HCAL142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