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黃大仙爆發警民衝突,16歲男生被指以電筒照射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去年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男生用電筒照警員或出自貪玩,未能證明男生與其他人夥同行事,被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訴判決,今(20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認為本案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6月23日聆訊。
【新聞有價 記者有格 立即訂閱:https://bit.ly/3wGQh7c】
答辯方麥永華去年被律政司申請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居於報稱住址。
上訴一方律政司指,高院法官張慧玲錯誤引用終院盧建民案,並按此基礎裁定麥永華沒有參與集結,撤銷其控罪,造成實質及重大不公。
代表答辯方麥永華的大律師王熙曜力陳,本案上訴的空間狹窄,雖然本案與蔡健瑜案相似,但每宗案件有獨特之處。
王續指,案發時候的現場片段顯示麥起初只是坐在欄杆上進食,在集結群眾附近,麥隨後從另一人手中接過電筒並照射警方,但他並不知道其他人照射的方向,麥只是在做「自己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