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中鄭子豪及廖子文早前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鄭子豪先後被判10個月和28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早前懲教處通知法院,因兩人已服畢首案刑期,故無法將刑期同期執行,鄭的總刑期變相成為38個月。早前廖子文獲准保釋候刑期上訴,鄭子豪今(21日)亦獲上訴庭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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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如鄭子豪刑期上訴得直,即刑期獲扣減至21個月,他將會於明年3月刑滿釋放,惟上訴許可聆訊早前排期於明年4月19日進行。為免構成不公,彭官批准鄭以現金2萬元保釋候訊,其間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並叮囑鄭:「麻煩你啦,唔好有任何走動啦!」
兩人早前涉於2019年在灣仔一單位管有半製成汽油彈等物,獲准保釋候審,並於2020年8月棄保潛逃試圖從水路偷渡往台灣,中途被中國大陸海警截獲、拘捕及羈留。12港人案部份被告於2020年12月底,於中國大陸服畢刑期後回港歸案,續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鄭子豪早前承認兩項控罪,分別被判囚28個月及10個月,而鄭於原案28個月的刑期,獲准與「妨礙司法公正」案中的4個月判刑分期執行,餘數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31個月。
區域法院原審法官游德康以「判刑後記」的形式表示,若他在判刑前知悉懲教署2022年7月18日書面通知的內容,即兩人已就「妨礙司法公正」案服畢刑期,會將「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案刑期進一步下調至21個月,以達至兩案每人共判監31個月的總刑期,遂建議兩人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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