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019年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翌日全港多區爆發示威衝突,有9人於灣仔一帶被捕,當中7人上月被判「暴動」罪成。案件今日(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4名被告被判入獄50至51個月,其中一名22歲被告另因管有無線電收發器而被罰款2,000元;同案3名未滿21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表示,案發當日全港處於「嚴重失序」,當時各地發生大量示威,而灣仔至銅鑼灣的金鐘路段則有逾500名示威者集結,歷時42分鐘;事件亦令交通受阻,造成行人、居民極為不便。梁嘉琪續認為,警方曾多次警告並發射催淚彈,惟若非警方推進,示威未見有散去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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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琪判刑時以50個月為量刑起點,參考案例後,遂判現年22歲的首被告謝芷盈囚50個月,她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則另被罰2,000元;其餘3名被告,李苑瑩、黃為瀚、周貝家則因「干犯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各囚51個月。至於3名未滿21歲的被告,梁嘉琪則接納報告建議,判3人入教導所。
9名被告當時年齡介乎16至34歲,當中7名為學生,包括同為16歲的吳俊傑、曾令兒、蘇家揚、17歲的高家慧 、19歲的謝芷盈、21歲的李苑瑩;一名13歲少年;另外兩名被告則為任職文員、31歲的黃為瀚及任職設計師、33歲的周貝家。
案件編號:DCCC2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