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一歌,案件將於本周五(21日)進行傳票聆訊。香港記者協會今日(18日)發聲明,如法庭批准禁制令,律政司將同意加入保障記者的豁免條款,任何記者在報道新聞及評論新聞事件時播放及引用該歌曲,包括在香港及海外發佈之新聞報道都可獲豁免禁制令及民事責任。記協指,對律政師決定表示歡迎,亦因此不會在周五另作申請。
記協表示,早於6月21日已向律政司提出須為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而新增豁免條款,律政司最終在記協堅持下同意,並接納記協就全面保障記者新聞工作提出的修改建議。
記協稱,豁免條文將更明確保障記者在採訪、訪問時涉及歌曲,及評析時提及歌曲的自由,當中包括發佈文章、節目或經網上平台發佈的帖文等。如新聞活動發生在香港境外,亦可於香港刊出發佈而不受刑責。而且,任何在禁令生效前發佈的新聞及訪問文章,如牽涉該歌曲亦不受禁制令影響。
記協最後強調,無意發佈或上載《願榮光歸香港》一曲,或干犯任何與煽動、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行為。
律政司向法庭提出修改之豁免條文:
「本命令並不禁止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為新聞活動所作出的合法作為,即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
(a)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
(i)新聞的搜集;
(ii)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的製備或編纂;或
(i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b)向公眾發布 ——
(i)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或
(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a)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
(i)新聞的搜集;
(ii)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的製備或編纂;或
(i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b)向公眾發布 ——
(i)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或
(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