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被指未取得受訪學生同意而公映的爭議不斷,片中被稱為「香港小姐」、現已離港生活的江冰瀅在Instagram撰文,透露她在電影上映前簽署同意書時,攝製人員指所有人已簽署,只餘下她未簽。她又指,若阿聆反對電影上映,而且電影帶給她巨大影響,電影就不應該上畫,因為不應該將自己快樂建立在他人的痛苦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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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爭議在網上迅速發酵,江在IG轉載阿聆的文章,並發文指自己在電影上映曾簽署同意書(consent),但當時拍攝隊指所有人已簽名,只有她未簽,所以沒有想過背後「有咁多嘢」的情況下就動筆簽署。
她指,當時拍攝隊沒有向她交代事情來龍去脈,一直以為電影獲得好評,而且一切順利。她當時是抱着「既然係一個咁有意義嘅電影啦,公開少少嘅黑歷史都唔係話唔可以接受」的心態。
她自言自己比較「Peace and Love嘅主義」,當時決定將自己的部份「放出嚟」,是因為希望父母更關心青少年的心理狀態,而且當時年紀亦最需要身邊人支持和陪伴。她至今看過電影兩次,最大感受是時間過得很快,認為每個人都在自己擅長的領域做自己喜歡做的事,她替所有人開心。
她表示,自己人不在港,不可以稱真實感受到電影上映後,對她帶來的影響,但認為如阿聆一開始反對電影上映,而電影令她有很大影響,導演組和校方就不應該上映,「畢竟人生存喺呢個世界上就係希望自己開心,唔應該將自己嘅快樂,建立喺人哋嘅痛苦身上」。
就她自己來說,她指除了對自己曾表示想參選港姐有點尷尬之外,其他地方都可以接受;但她理解阿聆和阿佘的感受,因為當中牽涉了她們很多私人生活和私隱,她們沒有辦法控制觀眾的感受和評價,也沒有方法坐視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