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艶芳胞兄梅啟明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稱已為「梅艷芳」名字註冊商標,指控開拍的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案件今(25日)於高院原訟庭作指示聆訊。代表電影公司一方申請剔除申索訴訟,表示梅啟明註冊的商標只涵蓋珠寶貨品,不包括電影,而梅啟明則要求押後待申請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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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啟明正在申請另一項涉及貨品和服務的商標,當中服務包括出版,但因為該申請尚未獲批准,而根據條例,「註冊批准,入左名冊才可以告」。梅啟明就指申請未獲批「係佢(商標註冊處)拖延咗,唔關我事」,又表示自己飽受母親壓力,很多事情未趕得及處理,希望押後聆訊,待他聘請律師及申請法援。
法官陸啟康回應則指,「其實法例已經好清楚,無了期押後對你冇好處」。法官同時亦重申,梅啟明註冊的商標不涵蓋電影,而另外與電影相關的商標則未獲批。陸官解釋,而若註冊其中一個類別的商標,便能涵蓋任何商品類別,那分開註冊不同類別的商標便沒有意義。
最後,他再指若梅啟明再爭拗相同論點,只會浪費法庭時間及訟費,但會給他最後機會,案件將押後待梅聘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