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北市有21名火化場技工「發死人財」,於3年間收受新台幣3,053萬元(折合港元727萬元)賄款,配合殯葬業從業員於特定時辰火化遺體。新北地方法院今日(23日)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21人分別被判處1年11月至2年監禁、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期間須向台灣公庫支付新台幣5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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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聯合新聞網報道,21名新北市殯儀館火化場技工在2020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間,涉嫌收取每具遺體新台幣500至2,000元現金(港幣119至476元),以為殯葬業從業員提供更優質服務,例如:於特定時辰火化遺體、細心挑出骨灰雜質、加快火化速度、及火化後頭骨更具完整性。報道指21人3年間總共收取新台幣3,053萬元賄款,21被告分別收取新台幣25萬至202.9萬元不等。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已訂明在新北市火化場火化遺體只需依收費標準付款,而不須繳納其他費用。新北地方法院判裁定21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罪成,但指他們認罪及退還賄款,分別判處21人1年11月至2年監禁、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期間須向台灣公庫支付新台幣5至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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