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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安局副局長30年前開槍擊斃疑犯 原被裁定故意殺人囚終身 重審一審改故意傷害罪成 賠少於3萬元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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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安局副局長30年前開槍擊斃疑犯 原被裁定故意殺人囚終身 重審一審改故意傷害罪成 賠少於3萬元囚4年
內蒙古警察邢志強1995年追捕一名疑犯期間開槍將其擊斃,當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卻在2023年8月重啟調查時,因故意殺人罪成被判囚終身,至去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證據不足」裁定案件發回重審。內地傳媒周三(19日)引述邢志強家屬稱,重審一審裁定他故意傷害罪成,判處有期徒刑4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死者父親醫療費等共計27,099元人民幣(折合港幣約2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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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強原為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王子旗公安局副局長。1995年6月6日傍晚,時任幹警的邢志強攜槍和朋友到當地水庫射擊打靶,期間遇到涉嫌偷電單車的男子孟永清。追逐期間邢志強被孟永清持刀劃傷,孟永清則被邢志強開槍擊中並棄車逃跑。孟永清其後自行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但兩日後被母親送醫,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其槍彈傷及其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致死。
案發後,四子王旗公安局認定邢志強屬正當防衛,但在2023年該案被重啟調查,同年8月25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邢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去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證據不足」裁定案件發回重審,重審一審裁定他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者父親醫療費等共計27,099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能夠排除邢志強積極尋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因被告作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發現形跡可疑的受害人,意圖攔截、盤問未果且遭到襲擊後,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惟判決書稱即使追趕孟永清的行為正當,其槍擊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故裁定其故意傷害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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