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5月提出規範網絡直播打賞後,國家廣電總局與文化和旅遊部再就網絡主播行為制訂規範,內容有18條條文,並列明31項禁止行為,當中包括不得發表歪曲民族歷史的內容、以偽造技術對國家領導人或英雄烈士進行篡改,亦不得惡搞、歪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及展示暴飲暴食等行為。條文訂明,對性質嚴重、屢勸不改的網絡主播須封禁賬號,且不允許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開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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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份名為《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的規範文件提到,網絡主播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以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若直播內容牽涉醫療衞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台申報。
條文列出網絡主播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期間,31項不得出現的行為。當中包括發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統一,削弱、歪曲、否定中共領導,歪曲民族歷史或民族歷史人物,違反國家宗教政策等的內容。
條文亦禁止網絡主播惡搞、歪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英雄烈士和模範人物的事蹟和精神,或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和篡改,也不得損害軍、警和法官的公眾形象,或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等理由的歧視,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險情、疫情及災情,以至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的內容。
當局要求網絡視聽平台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規例訂明,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須封禁賬號並列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不得向違法失德的藝人提供公開文藝表演、發聲出鏡的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