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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錦滿理大暴動罪成囚44個月 7人接應示威者囚7至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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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錦滿理大暴動罪成囚44個月 7人接應示威者囚7至13個月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警方連日圍堵示威者,多名示威者爬渠離開。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8人被指接應示威者離開,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3人早前認罪;包括鄭錦滿在內的5人不認罪受審,期間鄭被加控暴動罪。鄭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但暴動罪罪成,今日(11日)在區院被判囚3年8個月,其餘7人被判監禁7至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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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包括葉嘉祺(27歲司機)、何志豪(28歲裝修工人)、鄭錦滿(32歲前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5歲,無業)、馮思睿(30歲舞台燈光工人)、林泳汶(31歲廣告導演)及梁祖光(24歲售貨員),被指於2019年11月20日在港連同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妨礙警務處將會作出逮捕的行為。
其中葉嘉祺、黃逸滔及梁祖光開審前已認罪,何志豪、陳啟賢、馮思睿和林泳汶受審後罪成。鄭錦滿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但審訊期間被加控的暴動罪成立。控罪指他同年11月17日至20日在理大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各被告的對象明顯是從理大逃離的人士,若計劃得逞,那些人便可以逍遙法外,但考慮到有關計劃不會令各人因此獲益、部份被告認罪和沒有案底,判各人監禁7至13個月。
至於鄭錦滿的暴動罪判刑,鄭官指肯定從渠口爬出的鄭錦滿曾參與理大暴動,但認為控方至審訊中途才加控罪名,有延誤之嫌,最終減刑至3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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