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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十九歲的我︱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指停公映是好開始 大眾常誤解兒童太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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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十九歲的我︱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指停公映是好開始 大眾常誤解兒童太幼稚
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近日爆出道德爭議,導演張婉婷被質疑拍攝手法及未經所有主角同意就將電影公映,甚至連私隱專員公署亦主動向英華女學校了解事件。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今日(7日)亦在社交媒體上表態,以「我們在《給十九歲的我》電影紀錄片爭議中上了兒童權利的寶貴一課」為題發文,明言希望社會不只著眼在電影的爭議,更要從兒童權利角度和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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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指,希望是次事件能夠推動香港社會兼顧創作和表達的自由同時,能更深入的思考,和有建設性地討論如何讓兒童參與電影、電視劇、表演、廣告、紀錄片、研究和諮詢時得到有效保障。
紀錄片其中一個爭議點,為拍攝團隊聲稱於開拍及安排公映時已取得片中女角簽署同意書。委員會表示,在欠缺強烈的兒童權利觀點和完善的保障兒童系統下,社會容易依賴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孩子簽署同意書或做決定,就此「了結」事情。惟《兒童權利公約》有指,每個兒童都是一個獨立個體,社會應尊重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及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成熟程度予以應有對待。
委員會表示,相信暫停公映是好的開始,期望導演、校方、參與拍攝的女生和英華所有師生可以在兒童友好的氛圍下,坦誠地對話以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委員會又指,兒童應當被充權,從小接受兒童權利教育,了解自己的權利,然後當他們察覺有不妥時,可以發聲並尋求幫助。
委員會亦說,大眾常常存有誤解,認為兒童太幼稚至不能自己做決定,而對兒童權利加以抨擊。社會特別是家長和兒童相關專業人士或工作者需要齊心,協助及支援兒童讓他們的聲音能清晰地被聽見。而政府或事務委員會應帶頭檢視,引入指引和制度以確保兒童參與合乎聯合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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