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學生涉於前年七一遊行刺傷警員後計劃翌日凌晨離港,早前承認傷人及暴動罪;其女友被指協助離港,否認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理後區域法院今(30日)裁定她罪名成立。法官姚勳智指,女被告於男友犯案後不久便多次搜尋航班資料,期間曾多次互相溝通,以致男友立即購買當晚機票,又一同往機場,因此她必然知悉男友當天曾犯案並打算潛逃,並協助男友逃避警方追捕,故判她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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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為培訓生張芷程(27歲,第四被告),她是同案首被告黃鈞華(26歲)的女友。控罪指,在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許,銅鑼灣區發生暴動,期間第一被告使用摺刀插向一名警員,致使該警員受嚴重傷害,第一被告繼而逃離現場。控方續指其女友、第四被告即日不斷尋找航班資料及與第一被告溝通,第一被告繼而購買當晚機票前往倫敦,第四被告陪同前往機場,亦替第一被告購買日後從倫敦飛往台北的機票,屬協助第一被告潛逃逃避警方的追捕。而第四被告自己亦購買前往台北及隨後前往倫敦的機票,但第一被告稍後在香港機場的飛機上被拘捕。
本案爭議點在於,張當時是否必然知悉男當日已犯案而協助其潛逃。姚官接納辯方指,即使更親密的關係如夫妻,也不必然會把所有事情向對方坦然相告,但根據案發時序,姚官指出張於男友犯案後不久便多次搜尋航班資料,期間也曾多次互相溝通,以致男友立即購買當晚機票及與其會合,又一同前往機場,途中為男友瀏覽登機資料,及後又替男友購買機票日後從倫敦到台北。
按照以上時序,姚官認為難以接納張辯稱當時不知悉為何男友會突然當晚立即要離開香港,畢竟雙方為情侶關係,張更明知第一被告原要在7月2日到咖啡店面試,但卻突然要在7月1日離開,可見張必然知悉男友當天曾犯案而打算潛逃,她才繼而不斷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