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今日(21日)致函所有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要求他們簽署承諾處理外聘案件時,須遵守「保密協定」,不得洩露所有涉及案件的文件資料予任何人士或組織,並須在12月5日或之前,寄回已簽妥文件予檢控科。信函中又提醒外聘大律師遵守《國安法》第6條,不得作任何違背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檢控科在信函中要求外聘大律師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須保證自己與檢控工作無利益衝突,及避免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情況。外聘大律師亦需承諾在處理律政司外聘案件時,若未得律政司司長書面批准,不可洩露內容資料予任何人士。
《國安法》第6條內容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