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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引述內地法律專家指長和賣港口 還可以結合《國家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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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引述內地法律專家指長和賣港口 還可以結合《國家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審查
長和(HK.00001)出售港口一事引起北京不滿,以及關於交易審查的討論。《大公報》今日(31日)在港聞欄中發表題為《進行審查有法可依 專家駁斥「等一等」歪論》文章,引用了多位內地專家的觀點,認為國家的審查是合理且有法可依的。當中有反壟斷專家指,除了可依據反壟斷法進行有關審查外,還可以結合《國家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法規來評估港口系統的資料安全風險,防範地緣政治博弈可能帶來的航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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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的合規專家解石坡接受訪問時指出,這一審查符合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他解釋,根據中國反壟斷法,若從事集中經營的各方中有兩方在上一會計年度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下同),而所有參與方的合計營業額超過40億元或全球營業額超過120億元,就必須在交易實施前申報並獲得批准。即使交易未達到上述標準,但若可能對市場競爭造成排斥或限制,市場監管部門仍可要求進行申報。
解石坡進一步指出,儘管目標公司出售的港口,不在中國境內,但其仍有可能服務中國的客戶或船舶。根據中國反壟斷法,這種相關的營業額可計入中國,因此一旦目標公司的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8億元,交易就需進行反壟斷申報。
此外,反壟斷領域的專家及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苟博程也表示,這項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域外管轄原則。根據反壟斷法第二條,若境外的壟斷行為對中國市場的競爭造成排除或限制,中國有權進行管轄。
苟又指儘管這項交易涉及境外港口,但它可能通過國際航運鏈條影響中國船公司的運營成本與供應鏈安全,因此具有域外適用性。苟博程還指出,除了依據反壟斷法進行審查外,還可以結合《國家安全法》、《資料安全法》等法規來評估港口系統的資料安全風險,防範地緣政治博弈可能帶來的航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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