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因屢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逾8千元及入獄4個月,緩刑12個月。
有關個案涉及上水嘉富坊一幢工廠大廈天台上的搭建物,該搭建物面積約28平方米,事先並未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故屋宇署其後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該業主仍沒有履行清拆令,於2020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6,040元。惟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於2024年再提出檢控。其後該名業主完成清拆有關僭建物,並於本月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8,305元及入獄4個月,緩刑12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1日)指,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