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如於今年年中上任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主席後,在7月17日被《華爾街日報》以「重組架構」為由辭退。今午(12日)她就事件到勞工處提出申索。她稱曾嘗試邀請《華爾街日報》進行內部調解,但遭對方拒絕,指堅持解僱只是出於「裁員需要」,拒絕其復職要求。鄭嘉如要求勞工處正視問題,就《華爾街日報》涉違反《僱傭條例》作調查,又指作為工會代表希望以身作則,盼僱主尊重僱員,以保障香港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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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到勞工處後會見傳媒稱,她曾在被解僱前曾就被「警告」一事作內部投訴,上司亦知悉,惟從未收過任何回覆。隨後亦曾透過法律代表,向《華爾街日報》提出以第三方調解員進行調解,但遭拒絕。《華爾街日報》之後亦多次表明解僱只是裁員,不會讓她復職。鄭嘉如認為,雙方溝通無效,決定向勞工處提出申索,明天將再到調查科錄口供,指自己樂意出庭作證及提供所需資料。
她續稱,希望勞工處及律政司會就涉及違法的問題作出檢控,政府亦應積極檢討《僱傭條例》「不要讓僱主覺得用錢便可以解決問題, 但無視香港僱員應有的權益,包括參與和成立工會的權利。」她形容自己被解僱一事,已造成不可逆轉的嚴重傷害,亦嚴重傷害她本人、記協以及《華爾街日報》的聲譽。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參與工會、或因僱員參與工會而終止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即屬犯罪。僱員可就不合法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勞資審裁處經考慮個案的情況後,可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亦可裁定僱主向僱員支付不超過港幣15萬元的補償金。
鄭嘉如在上任記協主席不足一個月後,被其任職機構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稱在記協執委會選舉前夕,其上司曾要求她退選及辭任執委,直言「《華爾街日報》員工,唔應喺香港呢類地方推動新聞自由」上司亦認為香港有別於其他西方國家新聞自由被確立的地方,承認香港新聞自由面對嚴峻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