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光天化日在街上被人吐口水,你會怎樣自處?報警又能否解決事件?Channel C 收到20歲巴裔讀者高小姐報料,2024年10月17日,在天水圍天瑞邨附近發生種族歧視事件,她被一位橫過馬路的老婦吐口水,對方更作出種族歧視言論,說她「不是香港人」,又罵她是「X街冚家X」、「賤種」等等,侮辱其國家及種族。
當時高小姐的頭巾、臉部和外套也沾上口水。她不甘受辱,拿著手機追拍該老婦。老婦即以買餸車撞向高小姐的腳,更以金屬物體揈向高小姐,逃走途中更多次起飛腳,企圖踢向高小姐以及同行的朋友。老婦繼續歧視她,說包頭穿黑衣不吉利「像死屍」,又稱高小姐尾隨是為了「偷襲」、「搶錢」、「打劫」,反指高小姐「歧視香港人」…
高小姐當時與朋友已經報警,而該老婦大模廝樣走進天瑞街市,其間繼續起飛腳,儼然沒有做錯事。而當時沒有街坊幫忙,只有人在食花生看戲。
警察到場後,高小姐向女警展示拍下的多段影片,片中清楚可見老婦以手推車及腳等施襲。她形容在場一男一女警不斷與老婦說笑,狀甚高興,而警員表示吐口水「不是很大件事」,而高小姐沒有受傷,因此只叫老婦道歉,亦稱警員有別的工作在身,匆匆息事寧人。在警員勸告下該老婦就吐口水道歉,但亦稱是高小姐跟拍才吐口水,與事實不符,亦未就出言侮辱道歉。當時剛到診所看病,仍在發燒的高小姐感到委屈,「警察說『不要說了』,他們就整件事好像不想再化大,想快點完事就走﹐但是那一刻我聽到這幾句,我的情緒又開始哭,那時候很unfair(不公)。」最終一名較為熱心的巴裔警員給她平機會的電話,警員便收隊離場,再無後續跟進。
針對少數族裔吐口水是否常事?支援少數族裔的融樂會總幹事謝永齡表示,吐口水是很低級的行為,他聽回來就是五、六十年前的事,但現在五、六十年後都發生,如此偏激的行為也有人做,反映出歧視是存在的,不過有時不呈現,很可能是某些階層因為種種原因而對少數族裔不滿意,因而浮現這些行為。他又不同意吐口水是否警員所言是很小的一回事:「你試下走到警員面前吐口水,怎會沒有事?當然有事。所以歧視是一些行為,我們必定要認真處理。」他亦希望這些是單一事件,「一宗我們都嫌多,因為很侮辱。」
謝永齡亦認為,警員在處理此事的敏感度不足,並沒有將心比己,想像若自己被人吐口水羞辱的感受,「若事主認為被冒犯及受襲,感受是受傷害的,傷害不是一定有身體的痛楚,心靈的痛楚也是是一種很嚴重的侮辱,所以這些警員要敏感度高一些。」
高小姐當時無端被吐口水,電光火石之間無法以電話拍下證據,是否代表法律上無法追究呢?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凡是吐口水,口水、水花、飛沫總之有碰到對方的身體,其實已經構成了刑事罪行,一般而言會控以普通襲擊罪。他表示如果高小姐看到別人向她吐口水,可以描述吐口水或者口水花碰到她的臉,其實在法律上已經足夠證據構成刑事罪行,「所以其實警察應該要受理。」
至於老婦以手推車推撞,以及多次起飛腳,即使高小姐沒有受傷,陸偉雄表示,不代表法律上申訴無門。在法律上,沒有觸碰到其實也可以構成普通襲擊罪,總之令到事主害怕就已經足夠。此外,雖然老婦出腳踢不中,但動作能證明到她有襲擊人的意圖,在仇視事主,「在這過程中我們有一個好的基礎,使法官相信這次她吐的口水,不是不小心吐出來的,是有心想襲擊事主的,所以其實事主如果想跟進,其實應該再去報警。」
陸偉雄表示若普通襲擊罪成,最高可以判囚一年,所以千萬不要低估吐口水的嚴重性,不要以如此行為宣洩情緒。
其實高小姐已經不是第一次在街頭被種族歧視,之前亦試過在街市被人當面打噴嚏,在公共交通工具有時包著頭,就沒有人敢坐她旁邊,令她覺得部分香港人好像不是很喜歡他們少數族裔。
她認為,雖然她包著頭,她的膚色、衣著、外表不同,我們都是人,都一樣有著一顆心。她希望如果街坊見到相類似的情況,希望他們可以主動幫助,「做返一個人」,「希望我們街坊,全部人可以一起 stay together (團結起來)互相幫助,不要再有這些歧視問題,因為已經2024年,為什麼現在都會有這些問題出現呢?我真的希望我們可以在這個方面改善一下。」
透過 Channel C 了解到手上掌握的證據之後,高小姐在家人陪同下再到元朗警署報案,另外再就當日警員就報案的處理作出投訴,希望取回公道。
警察公共關係部回覆,警方10月17日接獲一名20歲女子報案,指其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巴士站外與另一名女子發生爭執,並遭對方吐口水。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後,案件列作「糾紛」處理。該名報案人10月23日再次到元朗警署報案,同時提供與案件相關的影片。經進一步了解,案件改列「普通襲擊」,由天水圍分區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跟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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