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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戴耀廷一方倡判囚 3 年為起點量刑 認罪減至 2 年 認「有野心甚至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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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戴耀廷一方倡判囚 3 年為起點量刑 認罪減至 2 年 認「有野心甚至大膽」
民主派初選案 47 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25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 5 名被指「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的求情。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倡以判囚 3 年為起點量刑,考慮戴及早認罪,應扣減至 2 年,承認將戴歸作《國安法》第 22 條的第三級「其他參加者」,是「有野心甚至大膽」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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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起,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戴耀廷求情。黃認為應以 3 年監禁為戴耀廷的量刑起點,考慮戴認罪扣減至 2 年。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在今早聆訊曾直言,若法庭判處戴耀廷第三級「其他參加者」的刑罰,即 3 年 以下監禁,肯定律政司「馬上申請上訴」。另一指定法官李運騰形容黃繼明指戴耀廷屬於「其他參加者」的說法「大膽」(bold)。黃回應可能有人認為其主張是「有野心甚至大膽」(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重申有法律原則支持。
黃繼明解釋,《國安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生效,在此之前被告組織及參與初選行為並不是違法,爭取普選亦是《基本法》所賦予,他們違法的是 7 月 1 日後並沒有停止初選,而法庭不能以被告在 7 月 1 日前的行為檢控。李官反駁,雖然此前戴耀廷言行沒有違法,但不代表與案不相關,因其造就了後來的社會格局(social setting)。黃繼明表示不同意,指出《國安法》生效前戴耀廷一心以和平手段,運用憲法權力爭取普選並無不妥。 
黃亦反駁控方所言,戴耀廷並非本案「首要分子」(principal offender),因他在本案既不能投票否決財政預算案,亦不能引導或控制當選議員意向,不能與國安法官和主控提出、買兇殺人的犯罪「主腦」(mastermind)相類比。
黃認為,本案應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 C 條作「串謀罪」量刑,而非《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的量刑,第 22 條分級的最低量刑並不適用於「串謀罪」,本案須視乎實際事實量刑。黃強調,《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 C 條早於 1996 年生效,《國安法》於 2020 年實施,質疑法庭如何能將《國安法》的最低刑期,套用在早 20 多年立法的串謀罪,故很難揣測《刑事罪行條例》的立法原意,更難將「串謀罪」的罰則套用於「顛覆」罪。
下午約 4 時 30 分,黃繼明笑言「給我休息一下」(Give me a break.),法官宣布休庭,黃明天(26 日)將繼續代表戴耀廷陳情。犯人欄內身穿西裝外套、白色 T-shirt 的戴耀廷神態自若,不時露出笑容,並多次跟旁聽者揮手道別。聆訊明早 10 時續。
案件編號:HCCC 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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