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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關注戴耀廷吳政亨等「組織者」是否屬「首要分子」 控方認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符合《國安法》減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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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關注戴耀廷吳政亨等「組織者」是否屬「首要分子」 控方認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符合《國安法》減刑條件
民主派初選案47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25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5名被指「組織者」,即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的求情。主審的 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關注戴耀廷等「組織者」,還是在初選被選出並擬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候選人才是案中的「首要分子」。控方亦確認有出庭作供的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等 3 名從犯證人,符合《國安法》下的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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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法庭先處理與刑罰有關的法律觀點。根據《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最高刑罰分3個等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判處終身監禁或 10 年以上監禁;對「積極參加」的,判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監禁;對「其他參加」的,判處 3 年以下監禁。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關注「首要分子」(principal offender)的定義。李官打比喻,如果有人買兇殺人,買兇者雖非行兇者,或被視為「次要分子」(secondary offender),但其理應是殺人的「主腦」(mastermind)。李官問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47人案中相較「組織者」,被選出並否決財政預算案的立法會議員才是「首要分子」,萬是否同意此說法;萬回應若無人買兇,就不會有殺人案,買兇者是主腦,就是「首要分子」,「就是簡單如此。」(As simple as that.)
另一指定法官陳慶偉問控方何謂「罪行重大」(offender of a grave nature),本案被告中誰是「領袖」(leader)或「首要分子」?萬德豪表示由控方回應並不恰當,否則需要評論案情。陳官再追問,首被告(戴耀廷)是否「首要分子」?萬未有正面回應。陳官以販毒案類比,認為控方可釐清「跑腿」或「主腦」,認為控方是在猶豫(hesitate),他重申不是要控方馬上給予答案,但直言:「若法庭判處首被告(戴耀廷)第三類別(其他參加者)的刑罰(3年以下監禁),我肯定你馬上申請上訴!」庭上哄堂大笑,犯人欄內的戴耀廷亦聞言發笑。
休庭後,萬德豪表示控方認為5名「組織者」應屬於「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或者「積極參加」兩個類別。在減刑因素方面,萬表示根據《國安法》第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3名從犯證人,符合第33條(3)「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身穿西裝、頭髮斑白的戴耀廷,以及吳政亨精神不俗,不時與旁聽人士微笑或揮手。至於3名「從犯證人」則坐在一側,區諾軒不時望向旁聽席;鍾錦麟則戴上口罩;而身穿黑色運動外套的趙家賢消瘦不少,略見憔悴。
審訊下午續。
案件編號:HCCC 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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