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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23條力度相對嚴厲 市民最須留意煽動罪 對政府建設性批評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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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23條力度相對嚴厲 市民最須留意煽動罪 對政府建設性批評不違法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弘毅今天(27日)在《明報》發表題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意義和影響(上)文章,陳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範圍雖廣、力度相對嚴厲,但相信因違法標準清晰,叛國罪的檢控會較罕見,整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市民最需要留意是煽動意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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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文章先指2024年3月《國安條例》的制定,標誌着「一國兩制」的法律秩序在香港的建構的完成。一國兩制必須兼顧「一國」和「兩制」,基本法第23條是「一國」原則的重要體現,因為它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保障中國整體的國家安全。第23條立法一日未能完成,一國兩制的法律秩序仍是有所欠缺的。
其後,陳指出《國安條例》的部分內容和罪名不是新創的,而是香港在回歸前的法律已經有的,《國安條例》就這些原有法律規定作出了「適應化」(例如就把保障英王統治的字眼,改為適合回歸之後的一國兩制情况)和增補。
包括叛國罪和煽動罪,並把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訂為成文法。他形容市民毋須擔心多條控罪,舉例指在和平時期叛國罪檢控極少;一般人不向官員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就不會觸犯刑法,披露國家秘密亦設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而組織遭禁制下,只要市民之後不與其交往便不會犯法。
陳又指《國安條例》中關於煽動罪的規定,基本上是保留了原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的煽動罪,作出適應化及補充,主要是說明構成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並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他認為,市民最需要留意是煽動意圖罪,本港法庭自2020年起審理30多宗煽動罪案件,市民發表言論時要留意相關法律標準,以免誤墮法網。23條立法後,煽動罪最高刑期由2年增至7年。煽動罪主要是指煽動對於國家、政府、立法機關或法院的憎恨或藐視,或煽動不同社群之間的憎恨或敵意。但他強調,基本上對政府體制或政策的建設性批評或改良建議,不會構成煽動罪。
至於境外干預罪,控罪關鍵在「配合境外勢力」及「不當手段」的定義,估計實踐中「境外干預罪主要是針對外國勢力通過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應毋須擔心觸犯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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