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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鄧炳強稱擬修訂打擊潛逃者條文 毋須待發拘捕令半年後實施禁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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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鄧炳強稱擬修訂打擊潛逃者條文 毋須待發拘捕令半年後實施禁制措施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2日)繼續逐項審議條文內容。早前有議員質疑待有關人士潛逃半年後才實施禁制,是官員過於「菩薩心腸」。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早就在會上表示,經考慮議員意見,計劃修訂條文,積極考慮刪除要待拘捕令發出6個月後才能實施禁制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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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連日密集式開會逐項審議條文內容,今日早上舉行的第15節會議中,鄧炳強指出考慮到昨日議員意見後,擬修訂針對潛逃者措施的條文,其中包括考慮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如最終修訂有關改動,保安局局長則毋須待發出手令後屆滿6個月,亦可實施有關打擊措施。
目前條文內容中,局長須在滿足多項條件才可實施打擊措施,包括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發出手令將其拘捕;已採取合理步驟將發出手令一事通知該人,或保安局局長合理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手令已發出;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且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香港。
昨日有多名議員提及有關條文的6個月期限,質疑是「綁著自己對手」,亦有議員憂慮不少潛逃者離開是有意「惡意唱衰」本港。其中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就指,危害國安的人「衰過殺人放火」,認為政府不應太菩薩心腸,並建議刪去6個月後生效的條款。
鄧炳強今日就表示,經考慮議員意見後計劃修訂條文,並同時擬加入條文,列明任何人不會因與潛逃者在潛逃前有租入不動產、合資投資等,就被視為違法。他認為有關修訂建議可達打擊效果,並同時保護第三者利益,望可令無辜人士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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