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列明保安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相關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至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政府將修訂刊憲,即日(15日)生效。發言人指,今次是技術性修訂,範圍相關狹窄,無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和原則;又指如果法律程序未完結,通知書暫時繼續有效,是理所當然,因此當局必須作出修訂,令特區政府能繼續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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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修訂是特首會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按《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修訂《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
根據原先條文,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有效期最長為兩年,但條文未有清晰說明若要延長通知書有效期的規定,今刊憲生效的修訂清楚說明通知書在任何相關法律程序結束前仍然有效,政府認為修訂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政府發言人指,有關通知書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法院只能在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通知書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關法律程序,特別是刑事檢控程序完結前延長,《實施細則》沒有作出清晰規定。
今次的修訂,明確規定根據附表3發出的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將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發言人強調,修訂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財產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一如以往,受通知書影響的人可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者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有關申請特許的機制,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財產權之間作出了平衡。
《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為採取第43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首次制定的《實施細則》於2020年7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