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人,被指在2019年7月21日於元朗站內參與暴動一案,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進入第21日聆訊。林卓廷一方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林卓廷表面證供不成立,表示林卓廷於案發時屬監察身份,以監察警方執法,又引用片段中林卓廷曾言十多次「唔好郁手」、「企後少少」等,認為可證明其欲避免衝突,無參與暴動意圖。
林卓廷代表大律師黃錦娟於庭上讀出近50頁中段陳詞,並爭議案件表證不成立。黃錦娟引用案例指,市民在必要時,有權利及責任預防或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有權作出拘捕、制止及警告等行動,惟以上行為均不代表其為參與暴動者。黃錦娟又指,林卓廷當日抵元朗站是為了監察警方執法及元朗黑勢力的行為,與暴動意圖「風馬牛不相及」;林卓廷當日曾有致電一名警民關係科的蘑長,要求加強警力處理,並曾表明自己會到元朗站內,惟認為種種行為下,控方均未有證明到林卓廷有參與暴動意圖。
黃錦娟又引用多個已成呈堂證供的片段,顯示林卓廷到場後,有不斷呼籲「唔好郁手」、「企後少少」及「唔好過來」等,又指警員到場的時間較預期久,令巿民須要面對白衣人的襲擊,站內市民當時受不少驚嚇,因此認為林卓廷每一句說話、每一個行為,都是為了「保障佢擔心返元朗嘅巿民受到襲擊」,而其認為事實上當時的確有襲擊行為,因此表示林卓廷行為屬自衛,而不是暴動。
案件下午續時,第7被告26歲楊朗的代表大狀亦有就「毋須答辯」作中段陳詞。法官陳廣池聽畢雙方陳詞,將在明天(23日)下午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