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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大狀教路 婚展簽約3大伏位必睇!涉嫌霸官地婚禮公司或場主有冇犯法?霸官地搵錢又得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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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大狀教路 婚展簽約3大伏位必睇!涉嫌霸官地婚禮公司或場主有冇犯法?霸官地搵錢又得唔得?
早前我們就報道過,有婚禮公司提供一個違法草地場給一班新人,更拒絕退錢,不少網民都覺得婚禮公司和場主根本就是串通,看到非常生氣。
有網民指場主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如果拆除是否代表沒事呢?李健志大律師表示拆除都代表曾佔用過土地,必然是犯法,「不可能心存僥倖,覺得曾經佔用但拆回就無事,因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8章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中說得很清楚,若果佔用政府土地即屬違法,即使拆除只能夠減少罪行,不代表之前沒有發生過這件事。若果在政府土地上建構任何建築物或霸佔土地,擺放任何物品而獲取圖利,其實已經犯法,不過罪行更嚴重,最高罰則是250萬監禁1年。若果沒有圖利,其實罰則都會去到50萬監禁6個月。」
網民更稱拆除後給政府人員拍照,重覆這樣做就可以令事件拖延數年,這類形案件又有沒有追溯期?「追溯期若果是傳票模式,期限是6個月,若果是刑事案件,就沒有追溯期,任何時候都可以作出檢控。」
至訴涉事婚禮公司,他們的行為是否屬於欺詐?還干犯了甚麼刑事罪行呢?「其實已經屬於欺詐,因為公司當時告訴新人,該地方是合法使用,可以用作舉辦場地,但到頭來卻是政府土地,而他們亦沒有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土地,已屬於詐騙罪。同時他們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因為他們不能夠提供該場地,給新人作為結婚場地。」
婚禮公司稱自己都是受害人,被場主欺騙,不知道場地是違法,這個說法又合理嗎?「在香港法例中,無知或不知道並非一個抗辯理由,你不能用無知或稱自己不知道已經犯了法,而作出抗辯理由。」
婚禮公司曾經就事件向新人的工作單位寄信投訴,又是否侵犯私隱呢?李大狀認為個人資料收集只能用於有關該合約的情況,或項目裡面本身要使用個人資料情況,若果以外的情況,已經有機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公司更打算走法律灰色地帶,提供另一個都是叫喜喜草原的場地,打算這樣做就不代表違約。「其實這樣叫「掛羊頭賣狗肉」,即是說我所給你的相片,如果簽約之前是這些相片或我已到當地勘察,確定了地址位置,但到結婚當天,婚禮公司才提供另一個地址,雖然名稱一樣,但和本來合約說法,事實本身已經不同,已屬違背合約精神違約的情況。」
李大狀更稱簽約時要看清楚條文有沒有含糊的地方,要向婚禮公司問清楚,亦可以要求在合約增加附錄,附上場地相片, 又提醒口頭承諾都是證據。
另外亦有網民擔心涉事婚禮公司改名後又再出來欺騙人,新人們又可以怎樣防範呢?李大狀建議可以到公司註冊處查察 ,看看這間公司是誰人註冊,例如董事股東是否同一班人,對比一下。
李大狀建議受害的新人可以從民事追討婚禮公司,而因事件而影響到要找另一間婚禮公司,所花費的部分費用都可以一併追討。
題外話,有網民指有婚展攝影公司試過給照片或者標明是A師傅,誰不知拍攝當日就變了B師傅或是他的徒弟,就算聲稱是和A師傅的拍攝模式一模一樣也好,李大狀指已經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合約之前或你引導我進行合約時,你提供攝影師是A先生,怎料到頭來拍攝當日變了B先生,就與合約中的人設不同,無論拍攝效果是否與A先生一樣,這樣已屬違約。 新人的保障情況應該是和公司說或簽訂文件,表明今天選擇用B攝影師並非我所意願,只是我今天不能有其他選擇 ,若果效果不如理想,我會保留我追討情況。」但若時間許可,最好拒絕當日攝影項目,日後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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